湖南一地查处3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放牧行为
湖南一地查处3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放牧行为
湖南一地查处3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放牧行为
6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资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nèi)出现3起(qǐ)违规放牧行为。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劝阻,督促农户将牛群迅速驱离保护区,并协助(xiézhù)他们(tāmen)完成现场牲畜粪便清理工作,及时消除水源污染隐患。
随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联合长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涉事农户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执法现场,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wūrǎn)防治法》《饮用水(yǐnyòngshuǐ)水源保护区(bǎohùqū)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míngquè)告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严禁开展放牧、养殖、垂钓、游泳等污染水体(shuǐtǐ)活动。执法人员强调,放牧产生的(de)牲畜排泄物(páixièwù)会直接污染水体,且可能破坏保护区植被,加剧水土流失,严重威胁水源水质安全。
涉事农户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bǎohù)区(bǎohùqū)内进行放牧(fàngmù)等污染水体活动。同时,还主动提出将加强自我约束,积极(jījí)向周边村民宣传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重要性,共同维护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相关负责人(fùzérén)表示,将持续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bǎohùqū)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污染水体行为(xíngwéi),确保全(quán)区人民的饮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shuǐyuándì)?
饮用水(yòngshuǐ)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jīguān)、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húpō)、水库、地下水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里从事哪些(něixiē)行为是被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shuǐwūrǎn)防治法(fángzhìfǎ)》规定:禁止(jìnzh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bǎohùqū)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shèshī)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何种(hézhǒng)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zhǔguǎnbùmén)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bàojīng)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zài)(zài)饮用水水源(shuǐyuán)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gǎijiàn)(gǎijiàn)、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yǐnyòngshuǐ)水源一级(yījí)保护区(bǎohùqū)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wūrǎn)饮用水水体(shuǐtǐ)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gèrén)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shuǐyuándì)我们应该怎么做?
×不要在(zài)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烧烤、游泳、垂钓和戏水;
×不要将生活污水和垃圾往(wǎng)河道内排放和倾倒;
×不要(búyào)在河道边堆放固体废料,以及私自焚烧垃圾;
×不要在水源地从事网箱(wǎngxiāng)养殖和规模养殖;
×不要在河道边清洗衣物(yīwù)、车辆和农作物;
×不使用高残留、剧毒(jùdú)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
×不(bù)使用一次性购物袋,重复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
×不乱扔废旧电池和医疗垃圾(lājī);
√洗衣服时选购无磷洗衣粉(xǐyīfěn)和洗涤剂;
√捡拾河道周边(zhōubiān)垃圾;
√发现有(yǒu)污染水源的现象要及时劝阻或拨打1234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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